本报讯(曹力报道)近日,盐边县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使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04年4月15日,原告鲜某、周某夫妇(乙方)与被告江某(甲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房屋1套,购买价为8.5万元,因签约时甲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且当时房屋已租给他人,故乙方分三次付清房款,即2004年4月15日付1万元,同年8月30日前付7万元。甲方在办好房屋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乙方,乙方付清余款5000元。此后,乙方给付甲方房款8万元,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009年2月23日,江某取得了房产证,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争议。2009年3月10日,鲜某、周某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于2009年4月23日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所占房屋。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认为本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是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比较普遍,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通过给原被告详细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多次做说服劝导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当庭付清购房余款,被告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原被告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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