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洁、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系同胞兄弟,赵某山系四兄弟生父。2011年以前,四兄弟共同照顾父母,赵某洁夫妇以前照顾父母很周到,父母亲生病都是赵某洁照顾,也给父母办过金婚。2017年底,赵某洁因父亲赵某山腿伤的治疗方案与父亲及其他兄弟产生矛盾和分歧,此后嫌隙不断加深,赵某洁未再照顾赵某山。
赵某山于2020年2月6日病逝,于2020年2月7日火化、安葬。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认为赵某洁在父亲赵某山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以及父亲赵某山留有不告知赵某洁其死亡的遗言,故未将赵某山死亡、火化、安葬的事实通知到赵某洁。对此,赵某洁认为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侵犯了其吊唁权和祭奠权,要求法院判令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分别赔偿赵某洁精神损失费5万元、出具《悔过书》并当庭向赵某洁赔礼道歉。
【审理结果】
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洁作为赵某山的儿子,在赵某山去世前的一年多时间里,未尽到赡养义务,长时间不关注赵某山,乃至赵某山死亡了其也不知情。根据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的陈述,结合赵某洁对赵某山的赡养情况可知,在赵某山生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与赵某洁父子关系很僵,并留有不告知赵某洁其死亡的遗言,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驳回赵某洁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洁不服,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作为赵某洁的同胞兄长,因生活矛盾怠于通知赵某洁父亲赵某山去世消息的不作为行为与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善良风俗、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理念相违背,侵犯了赵某洁合法享有的吊唁权和祭奠权,对赵某洁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对此,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分别赔偿赵某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3000元。同时认为,导致赵某洁错过吊唁和祭奠父亲赵某山的原因,既有赵某民、赵某清、赵某祯的不作为因素,也有赵某洁2018年以后未经常探望其父亲,未在生活上对其父亲进行经常性照顾的原因,并且,赵某洁也未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故驳回赵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洁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赵某洁的再审申请。
【法官评析】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吊唁权、祭奠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吊唁权和祭奠权是基于亲属关系存在于人的内心的一种精神利益,饱含着极强的精神价值和伦理道德需求,符合我国传统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不因相互之间的生活矛盾而予以剥夺。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本案的处理旨在引导当事人在处理丧葬事宜时应遵守我国传统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保障相关权利人所享有的对逝去亲人进行吊唁、祭奠的权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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