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山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1年11月4 日受理的饶俊、杨玉丽、谭明柱、刘贵会、朱明会、钱忠艳、陈富华、徐永华、陈兵、王平、纳宗树、张超林、周建强、陈华、冯弟才、万金朋、宋付明、肖远忠、张建发、朱玉会、周代强、刀云花、肖万青、李洪军、安正芝、谭见名、方才东27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攀劳人仲案〔2021〕158—184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月24日9时在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0号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512号劳动大厦B1楼,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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