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几年前,被告李某俊(系原告长女)向原告李某某6次借款共计46000元用于家庭开支。现李某某年老多病,需要用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并不承认该款项是借款,仅认可向其母亲拿过4000元,但并不是借款,是其母亲资助其生活开支的款项。原告李某某没有书面债权凭证即借条,亦未有书面转账凭证。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李某东(系原告儿子)书写的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几年前我姐李某俊到我父亲家三次借款37000元,是我亲眼所见,没有写欠条,千真万确,如果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仁和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案外人李某东出具的证明一份,因李某东未出庭作证,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同时,该证明中记载的借款金额及借款次数均与原告的主张不符,并且李某东与原告、被告之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辅助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据无法单独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评析】
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没有借条,但并不违反生活常理。发生争议后,人民法院依据双方款项交付、当事人陈述以及双方日常关系往来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之间系父女关系,原告出具唯一的证据即证明也系原告儿子出具,三方之间均系亲属关系,且均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案缺乏书面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没有书面债权凭证以及书面转账凭证,通过现金方式交易,加大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仁和区人民法院 黄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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