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袁某某是持有A2驾照的驾驶员。2017年4月6日,袁某某的妻子郭某某为其购买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终身寿险”时,该保险公司业务员自愿出资150元,以袁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慧择住院无忧保障计划保险”。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慧择投保平台在某保险公司网站上,按照袁某某的身份证信息代为填写了《慧择住院无忧保障计划保险单》,投保单中载明袁某某的职业为营业用客车司机,某保险公司向袁某某提供了个人保险单。
2017年7月,攀枝花市某经贸有限公司雇佣袁某某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2017年11月13日,袁某某驾车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事故,其右脚脚掌铲断,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2019年1月28日,袁某某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该保险公司认为,袁某某在投保时,填写的职业是营运客车司机,其发生事故时从事的职业是重型牵引车司机,该职业属于该保险公司高危拒保职业。袁某某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未书面通知该保险公司,且为袁某某购买保险的是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不符合人身保险的投保规定,根据合同约定,袁某某的情况属于某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事由,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袁某某赔付意外事故残疾50000元、住院津贴2800元、鉴定费检查费1741.36元,合计54541.36元;驳回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析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投保并不能免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仍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将有可能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受损而引发纠纷。若保险人在网络保单中设计的免责条款未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符合要求的,则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原告袁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交纳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向袁某某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按照《某公司保险人身险职业分类表》规定,袁某某所从事的职业无论是营运用客车司机还是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均不属于某保险公司拒保职业的范围。同时,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双方争议的免责条款内容以书面、口头形式或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袁某某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内容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自愿为袁某某出资购买《慧择住院无忧保障计划保险》的行为属于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袁某某对该业务员代为填写保险单的内容予以认可,应视为袁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西区人民法院 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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