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系夫妻,两人均知晓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24时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2019年5月31日晚,王某某提出到金沙江里电鱼,以改善家庭伙食。倪某某同意后,两人带上电鱼装置,由王某某划船来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江边村江边组金沙江边大岩洞处。王某某将电鱼设备接好后,交由倪某某进行操作,倪某某非法电鱼四条。
【审理结果】
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二、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采购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人工放流,投放每尾300克以下规格的裂鳆鱼5公斤、白甲鱼5公斤,修复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王某某、倪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本案中,夫妻俩为改善家庭伙食,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会造成繁殖期间鱼群繁殖能力、鱼苗质量存活率大幅下降,还会对水域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破坏生态循环,影响渔业资源平衡。
根据我国《刑法》和《渔业法》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提高守法意识,自觉摒弃非法捕鱼,共同维护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西区人民法院 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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