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告知书
为进一步整治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净化医疗保险运行环境,切实
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救命钱”的安全,攀枝花市持续开
展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为
加大震慑力度,强化宣传效果,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浓厚
氛围,现将攀枝花市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哪些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
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
行为;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
票据行为;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物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
等不法行为;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
费用的行为;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7.分解收费、超
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8.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1.串换药品、以药换物、以药换药等行为;
2.用社会保障卡刷生活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行为;3.协助参保人员刷社会保障卡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4.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
(三)参保单位、个人。1.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行为;2.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的行为;3.利用虚假票据进行医保报销的行为。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
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欺诈骗保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
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的通知》(川高法〔2011〕536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四川省社会
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
件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
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
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涉及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
诈案件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
称“批复”)(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六十七次会议通过)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
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
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监督举报奖励
为确保宣传和检查取得实效,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访、电
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举报。按照攀枝花
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攀枝花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
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符合以下条件可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资金。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
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
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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