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岳蕾娅)为扎实推进攀枝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使创建工作人人有责任、层层有目标、事事有人管,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日前,攀枝花市制定出台了《攀枝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市创文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创建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导致创建目标任务不能完成,严重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程中,未能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测评标准完成工作;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日常检查、专项巡查、模拟测评和全国、全省实地测评考核中,失职、渎职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实施问责。
《问责办法》规定,问责对象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地区、部门、单位,责任地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对个人的问责方式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单位或个人被问责的,将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作为创建各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家庭、校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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