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以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发生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举报电话、信件或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12)110。信件收件人:攀枝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邮寄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110号,邮政编码:617000。
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5000元;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5000元;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5000元;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2000元;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省公安厅或公安部涉枪涉爆督捕逃犯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八)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200元至1000元。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七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第九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经费。各级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规范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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