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513902199104155708):我大队对你所经营的攀枝花市东区雅食韵酒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对你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无法直接送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如你未提出申辩,攀枝花市东区公安消防大队将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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