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
川○38D010001 川环法攀枝花罚催字〔2018〕1号
被催缴者: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你公司未对泥浆罐锥部到泵槽溢流管连接处进行有效维护,导致泥浆罐残留物质泄露,产生大量烟雾一案作出处罚款叁万元(¥3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攀枝花罚字〔2017〕51号),要求你公司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但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司催缴欠缴的罚款叁万元(¥30000元)和加处的罚款叁万元(¥30000元),限你公司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十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欠缴的罚款和加处的罚款缴至攀枝花财政金库,若逾期未缴,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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