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张某某与金某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金某某将一辆拖拉机转让给张某某。同时约定金某某对车辆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并协助办理过户事宜。合同签订后,金某某依约交付了车辆,张某某也支付了购车款。张某某在办理保险时发现该车无法过户及购买保险,查询得知无该拖拉机的相关信息,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解除了张某某与金某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金某某退还张某某的购车款。
法官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金某某交付了车辆,张某某也支付了购车款。但金某某一直未将该车过户给张某某,后经查实该车牌照不存在,无法过户,因此,金某某对合同的履行是有瑕疵的,且这个瑕疵导致张某某完整拥有该车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合同。
(仁和区人民法院大田法庭 姚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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