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琴)4月9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在攀枝花市近期公布的消费者十大案例中,有一件是新购买的手机已被激活的案例。
2016年5月19日,消费者李先生在西区某经营者处以冲话费送手机的形式,一次性缴费5166元,购得苹果6sP手机一部。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该手机为全新原装机。2017年5月24日,消费者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该机有两次激活,遂认为该经营者以旧机冒充新机销售给自己,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换货并3倍赔偿。但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的说法,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向西区消委会投诉。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解。经查,该手机在销售前确实已被经营者激活并作为展机使用,同时还向当时的销售人员交待,该机不能再次销售,如果确实有消费者需要,一定要逐级上报获批后才能销售。由于人员变动,新来的销售人员不清楚情况,误把展机当做新机卖给了消费者,且原销售人员也早已辞职,经营者表示愿意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最终,通过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赔偿现金9500元;赔偿苹果6splus 32G新机1台;为用户提供3个月话费4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案件中,商家在出售手机时没有告知消费者该手机的真实使用情况,并承若所销售的手机为未激活、未使用过的新机,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因此,商家应给以消费者相应赔偿,并可向违规的销售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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