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尹迪)近日,记者从市相关部门获悉,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7月1日起实施一般诊疗费。凡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照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一个疗程)标准由攀枝花市居民医保基金全额包干支付,个人不再承担。目前,全市首批42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
居民医保实施一般诊疗费的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由政府举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已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23项。
据悉,考虑到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医保正在进行数据库合并及系统升级改造的相关工作,市相关部门决定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实施一般诊疗费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门诊人次10元(含一个疗程)标准由攀枝花市居民医保基金全额包干支付,参保居民个人不需另行支付现金;过渡期结束后,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门诊人次10元(含一个疗程)标准纳入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计算,支付限额不够支付一次一般诊疗费的按一次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支付的计算公式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10元×100%+(参保居民就医总费用-10元-不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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