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攀枝花林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与我府签订《米易县智仁乐旅游康养度假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约定我府引进和同意贵公司在米易县投资建设集旅游集散、观光休闲、高端度假、体验休闲为一体的米易县智仁乐旅游康养度假项目。
投资协议签订后,贵公司仅提交了项目总体规划,未按投资协议约定的进度履行实际投资建设义务;经我府催告后,2019年5月贵公司与我府签订《米易县智仁乐旅游康养度假项目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第一条约定由贵公司细化一期方案,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分开,按照米易县规委会审议通过方案首先启动项目区山体公园打造,明确先行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及项目初步概算;但该备忘录签订后一年多来,贵公司仍未向我府提交细化一期方案。
由于贵公司未按期履行投资协议及备忘录约定的各项投资建设义务,且经我府催告后仍未履行,参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96条规定,我府特通知贵公司至本通知到达贵公司之日起,我府与贵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备忘录解除。
米易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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