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和米易县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按照每平方米0.70元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刘某居住于该小区,未按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从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未交物业服务费709.69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刘某仍未支付,物业公司故请求法院判决刘某依法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刘某辩称,其不交原因是等待物业公司公示小区的收益数额、收支项目,并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好,尤其是2017年提供的物业服务差,没有人扫地、电线短路没人管。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需要降价,请求依法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709.69元。
法官评析
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期满后因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原因虽未续签合同,但相关职能部门为防止该小区的管理出现无序状态,要求原告继续实施物业管理,是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有利于小区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原告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被告接受了服务,应视为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而被告刘某应当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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