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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凡、陈山明、罗兰览、王雪梅、李翠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米劳人仲案〔2018〕100号、101号、102号、103号、105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米劳人仲案〔2018〕100号、101号、102号、103号、1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凡21080元;陈山明20523元;罗兰览10273元;王雪梅15765元;李翠741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5号三楼,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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