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丙系黄某乙、杨某某之子。黄某丙与张某某在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16年6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甲。
2016年12月25日,黄某丙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死亡。2017年1月5日,黄某乙、杨某某、黄某甲与公司就黄某丙工亡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支付丧葬补助资金25999.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黄某丙之子黄某甲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272994.75元、其他补偿金27105.75元,合计95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100000元给黄某乙、杨某某,余款850000元由黄某乙、杨某某、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转入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
协议签订后,黄某乙、杨某某、张某某办理了黄某丙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由黄某乙、杨某某支付。事后,黄某乙、杨某某与黄某甲就赔偿款分配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黄某乙、杨某某、黄某甲系黄某丙的直系亲属,他们依法等额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官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明确了领取的主体,但并未明确分配的主体及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系支付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进行分配。
本案中,黄某乙、杨某某、黄某甲系黄某丙的直系亲属,依法等额分配工亡补助金及其他补助金,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272994.75元的对象系黄某甲,故该笔款项不应纳入分配范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其他补偿金27105.75元,合计651005.75元,由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各自享有217001.9元。赔偿协议已明确丧葬补助金金额为25999.5元,黄某乙、杨某某办理丧葬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该款应当支付给黄某乙、杨某某;黄某乙、杨某某辩称办理黄某丙丧葬事宜支付了136976元,对于超过赔偿协议确定的丧葬补助金,本应由黄某乙、杨某某自行负担,但鉴于原告法定代理人认可丧葬事宜实际支出金额50000元,原告自愿支付超出赔偿协议的丧葬费用24000.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款在原告黄某甲应享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予以扣除支付给黄某乙、杨某某。黄某甲应当享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为193001.4元;黄某乙、杨某某二人实际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他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金额为384003.8元。
(米易县法院赵志勇)
新闻推荐
□邓朝华戊戌狗年,我回到久别的米易小城省亲。正月初三,踩着绸缎般的金色阳光,我来到了老北街。这条街因其地理位置和历史久远而闻名。长约1公里的街面,道路斑驳、陈旧狭长,30多年前的旧颜不改,由...
米易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米易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