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双:
因你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于2016年5月17日被我局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总价值68070.00元(陆万捌仟零柒拾元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处以罚款102105.00元(壹拾万零贰仟壹佰零伍元整),并没收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西街54号,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米易支行(账号:880401200005407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向攀枝花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附:朱炳双,男,浙江临海人,身份证号码 33262119650129****
本局地址:攀枝花市米易县同和路12号政务大楼7楼723室
邮编:617200
联系电话:0812-8119120
联系人:陈洪志
特此公告
米易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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