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胡贤中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米劳人仲案〔2017〕51号),已依法缺席处理,因向你公司邮寄文书被退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米劳人仲案〔2017〕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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