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19时许,米易县白马镇的妇女杨某在挂榜集镇参加完婚宴后,带着两个孩子搭乘挂榜至矿山的某公司通勤车回家。当通勤车行驶至杨某家门口时,杨某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以通勤车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停车站点停靠为由拒绝。杨某便上前吵闹,并执意让司机停车。因司机不理睬其吵闹并继续驾驶车辆前行,杨某突然出手拖拽正在行驶的通勤车方向盘,致使搭载30余名乘客的通勤车偏离方向,车头右侧撞上水泥护栏,幸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杨某家属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评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不以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形式有:驾驶机动车向人群撞击,持枪向人群扫射,故意传播突发病原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司机以及司机在交通进行中离开岗位,盗窃城市下水道窨井盖,在公路上摆放障碍物,私设电网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拖拽正在行驶的通勤车方向盘,致使搭载30余名乘客的通勤车偏离方向,车头右侧撞上水泥护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而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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