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名额
本次在全市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5名(每个区县定向5名),负责监督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23周岁(1994年5月5日以前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
四、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
(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九)拟撤销案件的;
(十)拟不起诉的;
(十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3.人民监督员一般实行定向监督。组织推荐及个人自荐报名应注明拟定向申报监督单位,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整。申报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应在攀枝花市范围内。
4.报名表格请登录攀枝花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pzhsfj.gov.cn/)下载。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推荐组织或自荐人应当认真填报《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簿、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各两份,身体健康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三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报名人员可携带报名表格、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到攀枝花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报名(报名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48号人大楼601号,联系人:凌老师,电话:0812-3345267);也可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到攀枝花市司法局报名,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核公示
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攀枝花市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和考察,最终择优选任。在人员比例上,将注重整体结构合理性,突出群众性,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本公告由攀枝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另参选攀枝花市“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者,可在市司法局报名及初审,详情登录四川省司法厅网站。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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