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旁人将其扶起送医,并垫付检查费。不想老人伤治好后,却一纸诉状将扶人者告上法庭,称被他家的羊撞了,索赔3万多元。记者昨(12)日从攀枝花市中院获悉,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老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判其败诉。
老人受伤路人将其送医遭索赔
2014年11月17日18时许,77岁的张老太在其家附近逛路时受伤,路过的张大兵(化名)将其背回家,并联系了老人的儿子开车一道将其送到当地米易县中医院检查治疗,期间张大兵为老人垫付了230元检查费。检查时,老人称入院前2小时在家行走时不慎摔倒。
11月20日,张老太转至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发现老人右股骨粗隆间粉粹性骨折;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右侧趾骨上下支骨折;肺部感染等。
治疗出院后,张老太表示自己是被张大兵饲养的羊撞伤,于是将张大兵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万余元。
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米易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相关法规,张老太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受伤住院治疗费用,不能证明其伤情是被羊撞伤所致;提供的多名证人证言中,也均称没有亲眼看到张老太受伤的经过,只是听张大兵说是他家的羊撞的。但张大兵对此坚决否认。且张老太在医院治疗时曾说自己“系入院前2小时在家行走时不慎摔倒”。
法庭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老太不服上诉后二审依然败诉
张老太向攀枝花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在医院自述为自己不慎摔倒,原因是与张大兵系亲戚关系,这样说是为了减少张大兵的经济损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攀枝花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米易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无误。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自己摔倒还是被羊撞倒?张老太提交的证据依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释疑
举证不力要承担后果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老太应就其被张大兵家的羊撞伤一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其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将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张老太要求张大兵赔偿其医疗、护理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熊疆 本报记者 唐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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