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交通状况,保障攀枝花市机动车环保管理的全面实施,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的通告》的要求,于2014年8月1日起,依据国家机动车环保分类名录和攀枝花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标准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和环保标志首次核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在攀枝花市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暂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二、核发时间:根据攀枝花市实际情况,按照机动车注册所有者情况和注册月份分时段集中核发。
个人所有机动车:1至3月注册车辆于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核发;4至6月注册车辆于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核发;7至9月注册车辆于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核发;10至12月注册车辆于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核发。
单位所有机动车: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车辆于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核发;攀钢、攀煤、十九冶、市公交公司、市长途客运运输公司、各出租汽车公司车辆于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核发;其他单位车辆于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核发。
挂靠单位使用、运营的个人车辆的核发,按单位所有机动车核发时段由挂靠单位统一办理。
三、核发方式:个人所有机动车:按照核发时间,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身份证,在个人身份证所在地的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
单位所有机动车:按照核发时间,由单位收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凭单位介绍信在攀枝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临江路光华大厦11楼1111室)统一办理。
2014年新注册和转入车辆未领取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身份证,在市车管所和米易县车管所环保窗口办理。
四、管理要求:核发环保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环保标志所核定的车辆环保分类类型和车辆执行的排放标准,为车辆环保管理的凭证和车辆年度环保检测执行标准的依据。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到期后,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的通告》的要求经环保检测后进行核发(检测时间另行公布)。
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首次核发环保标志的,必须依法经环保检测合格后,再行核发。
首次核发工作结束,攀枝花市将依法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和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将作无标车处理。
核发工作由攀枝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具体负责,联系电话:3351371、2902883。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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