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制定医患纠纷预防调解暂行办法
如何预防和调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6月11日,攀枝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攀枝花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在医患纠纷中引入独立、公正的医患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依规调解医患纠纷。
□本报记者 张通
预防 诊疗中向患者说明风险
为预防医患纠纷,《办法》要求攀枝花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接受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医疗机构需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依法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以及门(急)诊病历资料。”攀枝花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患者或者近亲属需要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并开列清单和加盖证明印章。患者或近亲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实施封存。《办法》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不进行尸检的,应按规定及时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太平间)。
处理“医闹”行为将被追责
记者从攀枝花市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市近年医患纠纷发生数量逐年攀升。2013年,全市发生医患纠纷182起,其中一般纠纷155起,较大纠纷27起,发生伤害医务人员事件15起。
《办法》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和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寻衅滋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等,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调解 组建市医患纠纷调解委
在调解医患纠纷方面,《办法》规定,在全市建立市、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调委负责东区、西区、仁和区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米易县、盐边县医调委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独立开展免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县(区)医调委专业调解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办法》同时规定,医患纠纷应该在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为保证医患纠纷调解实效,攀枝花市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在“保险自愿”基础上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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