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又到KTV唱歌、饮酒。22日零时许,杨某驾驶微型小客车。由于酒后不能正确辨别方向,误将车行驶至米易中学校后大门,撞倒一辆停放在大门外的摩托车,又将自动伸缩滑动门撞坏,在驶入校园100余米后被学校保安人员挡获。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当场对杨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48mg/100ml。并于当日1时15分对杨某抽取了血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为杨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私财产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损坏电动伸缩门及摩托车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起施行,新增“危险驾驶罪”,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微型小客车,将车行驶至米易中学校后大门,致使公私财物受损。经抽血检测,杨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速,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应处以相应的刑罚。
法官提醒每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醉酒驾驶和飙车竞驶等危险行为,尽量减少或消除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珍爱自己同时也珍爱他人的生命。
(米易县人民法院 田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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