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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循法 损失自己担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0-10-13 21:52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陈某与汪某是亲戚,但陈家与汪家因分家矛盾积怨很深。2009年5月陈家修建房子,汪家认为陈家的房屋的地基会靠在自家的墙脚上,便请村支书出面协调。村支书到现场了解到陈家房屋不会靠在汪家房屋的墙脚上,便对汪家夫妇做思想工作,希望他们与陈家和睦相处。但是,汪某没有接受村支书的建议,并捡起施工现场的一把铁锤砸陈家房屋的柱子,陈某看见后上前想夺下汪某手中的铁锤。争抢中,汪某摔跤倒地,造成多处软组织受伤,产生医疗费1365.50元。为此,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1365.50元并赔礼道歉。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汪某敲砸陈家的地基柱子时,陈某抢夺铁锤的行为是一种制止汪某破坏行为的正当防卫措施,在抢夺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暴力殴打等手段,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陈某对汪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汪某在侵害他人财产过程中被对方制止时受伤,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汪某在认为被告陈某正在修建的房屋的地基将会靠在自家房屋的墙脚上,从而影响其房屋使用的情况下,不是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不理智地用铁锤砸陈家房屋的地基柱子,直接侵害被告陈某的财产权利。在此情况下,被告陈某以抢夺铁锤的方式制止原告汪某的破坏行为,在抢夺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暴力殴打等手段,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对原告汪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汪某在侵害他人财产过程中被对方制止时受伤,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许多人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后要求加害人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现实生活中造成伤害的起因有很多种,如果是受害人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先,他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采取正当防卫措施造成了受害人受伤,并且正当防卫措施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则加害人不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属于民法中的正当防卫免责。此案告诫大家,在发生纠纷时,维权也要采取合法的方式,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伤害。

(米易县人民法院 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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