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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窖1573”攀枝花市首届“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评选活动公告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0-02-01 00:07   https://www.yybnet.net/

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攀枝花日报、攀枝花晚报、攀枝花电视台、攀枝花人民广播电台、攀枝花有线电视信息中心、九七星光网站等单位联合举办评选“国窖1573”攀枝花市首届“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评选活动,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投票,评选出心目中最喜爱的人民法官。

“国窖1573”攀枝花市首届“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评选活动于2010年1月正式启动。攀枝花日报、攀枝花晚报、攀枝花电视台、攀枝花人民广播电台、攀枝花有线电视信息中心、九七星光网站将在2010年2月,对“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评选活动的20名候选人的主要先进事迹及宣传片予以刊登和播放。届时,欢迎广大干部群众踊跃投票,评选出10名“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投票具体事宜见投票规则。

“国窖1573”攀枝花市首届“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评选活动公众投票规则:

1、投票时间: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20日;

2、投票方式:

①网络投票:请登陆九七星光网站“国窖1573”攀枝花市首届“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评选活动专题,点击投票;

②短信投票:移动、联通用户编辑“568+选手编号”发送至1066916088;电信用户编辑“TP+选手编号”发送至10659468071;声讯电话:96789001;

3、投票范围为公布的20名候选人,从中评选出10名“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 

4、公众参与投票每人限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所选候选人不得超过10人,否则无效;  

5、本次评选活动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一○年二月一日

肖建忠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1)

肖建忠,男,1966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肖建忠同志到法院至今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二十余年工作中任劳任怨,从无怨言。在办案中,该同志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对案件的每一份证据都严格审查,找准每件案件的法律关系,反复推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心理,在确保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方法上注重以诚相待,不论是城里下岗工人、进城民工,还是边远山区无文化的村民,都热情接待,针对当事人的请求,细致的做劝导、说服工作,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当事人自己衡量诉讼成败的可能,力争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2006年至今,该同志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32件,无一件被确定为错案,无一件矛盾激化,无一件缠诉、上访。2009年担任庭长后,面对繁重任务,他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承办一些“难啃”案件,审理了范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许某某、涂某某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案等案件,协助化解了广厦公司劳动争议案等重大案件。该同志在制作、签发法律文书时,也力争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不带错出院。他带领庭里同事深入乡村、社区、厂矿开庭或调解,到案发地去给当事人做工作,其足迹遍及全市所有法庭及大部分乡镇,从未叫过苦,喊过累,被大家称作是不知疲劳的“老黄牛”。他本人多次被评为市法院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调解能手,2005年被省高级法院授予“办案能手”荣誉称号;2006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8年被省高级法院授予“优秀法官”荣誉称号;2009年被评为市“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并再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龚卫东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2)

龚卫东,男,1968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龚卫东同志为人低调,工作认真踏实,在审判工作中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事审判工作的二十余年间,龚卫东同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他审结的1000余件案子中,至今未发现一件错案,更无一件案件超审限。在审理具体的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该同志秉持“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讲究调解艺术,采取多种工作方法,圆满处理了一批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促进了辖区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09年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的“法官六进”和“巡回审判”活动中,该同志率先垂范,主动承办难度大、纷争激烈的案件,带头多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在审理涉及经济发展的有关案件中,龚卫东同志不是简单地将其作为民商事案件一判了之,而是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商贸和消费环境出发审理案件,通过认真仔细了解案情,认真分解矛盾焦点、难点,掌握了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的利益平衡底线,并根据他们各自的性格特征、利益诉求,在对当事人做出准确的调解难易程度评估后,确定了调解顺序,针对每名当事人制定了一套调解方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龚卫东同志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处境,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感染当事人,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用公心使当事人信服。最终,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合理合法的调解协议。龚卫东同志从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来,未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也没有因案件处理不当、工作差错而被举报甚至引发群访事件的情况发生,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经受得住情与法的考验,展示了法官的人格魅力。其个人也多次被评为市法院“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优秀工作者”。

杨海宏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3)

杨海宏,男,1966年出生,彝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

杨海宏同志在法院工作二十余年,一直在审判第一线审理案件。工作中,他始终以忠于法律、忠于人民为天职,以维护社会正义,确保一方平安为己任,在他审结的1000余件案子中,至今没有发现错案。所审刑事、民商事案件结案率均保持在98%至100%。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积极弘扬司法为民精神,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审理严某某(彝族)故意杀人案中,杨海宏同志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审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并积极与米易县民宗局以及当地乡村社三级组织的相关人员一起做调解工作。特别是在与被害人亲属的接触中,了解到被害人之子今年刚考取中央民族大学,被害人被杀后,其妻带着三个孩子生活,家庭非常困难。而被告人父母早亡,自己又未成家。见此情景,杨海宏同志当即捐助被害人之子人民币600元,鼓励孩子好好完成大学学业,将来为民族和谐事业多做贡献。通过法院、米易县民宗局、当地乡村社三级组织相关人员多角度、多方位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害人亲属,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案件宣判后被害人亲属情绪稳定,没有上访、闹访。

杨海宏同志严于律己,在案件审理中经受得住情与法的考验。至今未发现杨海宏同志有违纪违法行为,也没有因案件处理不当、工作差错而被举报的情况发生。其本人因工作出色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评为盐边县“十佳优秀政法干警”。

黄雷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4)

黄雷,男,1974年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黄雷同志在法院工作十余年来,任劳任怨,一丝不苟。在工作中,他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得到切实保障。2007年至今,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8件,结案118件,结案率100%,未出现一件错案,更无一件案件超审限。该同志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贯彻民商事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妥善处理和化解了辖区内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该同志审结的凤凰小区开发商与34户拆迁农民安置一案,充分显示了该同志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高超的审判技巧和灵活多变的协调能力。

因该案涉及人员众多、矛盾争议突出,又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处理稍有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攀枝花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该同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感责任重大,在认真翻阅大量文件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方式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多次逐个走访涉案村民,耐心倾听其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不辞辛劳地做好解释工作,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并与当事人促膝畅谈,将心比心,化解他们矛盾的对立情绪,最终圆满审结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有效地将情、理、法结合起来,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因表现突出,该同志多次被评为市法院“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优秀工作者”。

冯明刚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5)

冯明刚,男,1977年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立案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冯明刚同志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宿,把司法工作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司法服务工作。

立案大厅是法院面对人民群众的窗口,冯明刚同志在立案“窗口”岗位上七年如一日,把“我代表法院”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他以文明礼貌的待人态度,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热情饱满的精神风貌,赢得了当事人对法律和法官的信任。对立案当事人或咨询的群众始终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准确解答,他一句问候、一个微笑、一把椅子、一杯茶水,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事情却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了法院工作“以人为本,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

立案接访工作一手连着社会,一手牵着审判;对外是“窗口”,对内是“关口”。日常琐碎繁杂的工作,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法官联系、材料收转、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司法救助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工作中,他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及时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当的纠纷化解方式,指导当事人书写诉状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三年来,冯明刚同志依法审查立案3500余件,审理各类程序案件200余件,办理诉前保全案件21件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帮助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347件次,确保了人民群众的诉权顺利实现。由于工作任务原因,冯明刚同志从未休过假。“来访必接、有问必答、有案速立、急事急办”成为他从事立案工作的自觉行动。

冯明刚同志严于律己,在办理案件中,拒收当事人赠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从而经受住了金钱的考验。在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间,未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也没有因案件处理不当、工作差错而被举报的情况发生。

刘起新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6)

刘起新,男,1966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一级法官。

刘起新同志在法院工作二十余年,案件审理速度快、质量高、效果好,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和上级交给的各项审判工作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至今审理和参与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1000余件,未有一件被追究为错案。在办案中,该同志善于总结,先后撰写各类审判调研文章10篇。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他认真履行法官职责,时刻牢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对他们“真心、热心、诚心、耐心”,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做到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做到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审结的李某某诉市某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一案中,该案原告之夫严某某在某公司承建的米易县小黄路工地工作,因施工现场推土机发生故障,严某某主动告知技术员推土机坏了,叫技术员通知不要再提料,说完不久,严某某因风心病突发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严某某之妻李某某向市某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某行政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李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刘起新同志对此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与合议庭成员一道,冒着烈日酷暑,多次深入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取得第一手资料,最后依法判决撤销了市某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个人在2006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2007年被市法院评为“全市行政审判先进个人”。

李心竹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7)

李心竹,女,1973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李心竹同志为人低调谦和、爱岗敬业、自我要求严格。从事审判工作15年,注重职业技能和自身知识结构的不断提高和完善,善于总结。在案件审理中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把办案的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解决纠纷。至今承办和参与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100余件,无一件被认定为错案。她勤于调研,善于结合审判工作撰写各类文章。至今共撰写工作简报238期、信息25期、调研文章28篇、学术论文3篇,其中被省法院、市法院、区委、区党政网采用59篇;在《四川法制报》、《四川日报》、《攀枝花日报》、《攀枝花晚报》等新闻媒体上发表各类信息40余篇;撰写法院工作情况汇报、总结等各种文字材料80余篇。因工作出色,李心竹个人多次被评为东区法院先进工作者,工作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

李心竹同志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能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金钱观、利益观、权力观和幸福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所学法律业务理论知识,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调解耐心细致,判决有理有据,工作讲究方法,年均结案率达97.3%。在审判工作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欧阳梅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8)

欧阳梅,女,1970年出生,白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银江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欧阳梅同志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在案件审理中,本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和热爱、对法律的信仰,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践行“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化解社会纠纷,妥善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五年来,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04件。其中,调解(撤)结案515件。欧阳梅同志在审理案件中,以“爱民心、为民心、公平心、公正心”作为调解服务群众的根本宗旨,努力从源头防止矛盾纠纷。不就案审案,简单下判,而是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延伸服务作用,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更新服务理念,改进调解办法,注重对赡养、赔偿等涉及民生案件进行调解,并在案后回访当事人,追踪案件履行情况,使调解工作的成效得以巩固。2009年5月,在对自己调解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回访时,她了解到原告在履行期内未拿到赔偿,遂多次电话督促被告及时支付赔偿款并释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最终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欧阳梅同志在平凡的岗位上,用自己的行动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其本人也因工作出色,先后被评为攀枝花市“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东区“优秀共产党员”、“区优秀”、东区法院“先进个人”。

刘宝同志事迹简介 (编号:09)

刘宝,男,1975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二级法官。

刘宝同志在审判工作第一线工作十余年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始终用自己的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主题。2007年12月底,攀枝花市广厦建材公司494名职工因对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广厦公司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的仲裁结果不服,向西区法院提起诉讼。面对从未遇到过的“硬骨头”,刘宝同志对案件审理的整体工作进展进行安排、部署,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数十次的协商,最终促成被告广厦公司和494名原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494名原告及时领取到了补偿款,案件取得了圆满的解决,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494名原告没有一人进京赴蓉上访,也没有出现一起群体性事件。2008年12月担任刑庭庭长后,刘宝同志全情投入,很快地担负起了领导刑事审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重任。2009年,他带领刑庭干警,出色地完成了以打击私挖盗采煤炭资源、“两抢一盗”、惩治贪污贿赂等一系列重点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2件232人,案件数及涉案人数比2008年分别增加15.44%和1.2%,结案率为100%,执行财产刑及追缴赃款共计67万余元。刘宝同志立足本职,甘于奉献,勤奋工作,锐意进取,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所分管的民一庭多次被评为政法工作先进集体、人民调解先进单位。2008年,刘宝同志在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2009年,因为工作业绩突出,刘宝同志被荣记个人三等功。

范建琳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0)

范建琳,女,1971年出生,白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范建琳同志进入西区法院工作以来,十五年如一日,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特别是2000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后,她凭着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积极、妥善审理各类涉及民生的民事案件,十年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00余件,至今未发现有错案和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实现了案件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工作中为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范建琳同志耐心细致、认真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矛盾化解或避免矛盾的扩大。2009年范建琳同志审结的136件民事案件中,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44件,当事人自愿和解撤诉的30件。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范建琳同志采取联系社区、当事人单位等方式,通过多方面、多途径做工作,化解纠纷。在审理张某某诉其子张某(一起)赡养纠纷一案时,范建琳同志考虑到某某(原告)是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行动不便,便与书记员一起到(原告)某某家中开庭,并将(原告)张某某的儿女也通知到场,耐心细致听取他们的意见,疏导他们的思想,最终使(原告)张某某老人的利益得到维护。熊某某诉何某某(残疾人)离婚一案,因何某某下肢瘫痪,行动不便,范建琳同志通过巡回法庭方式调解审结了该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杨发彬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1)

杨发彬,男,1980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格里坪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杨发彬同志在格里坪人民法庭工作近七年,工作兢兢业业、毫无怨言地在大街小巷,社区田间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与法庭其他同志一道开展巡回审判,组织当事人调解。由于表现突出,七年来,他先后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干警”、“先进工作者”,2005年至2008年连续四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2009年他审结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73件,结案率100%,其中,调解(撤诉)率达73.44%。工作中他勤于实务钻研,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都是一把好手,尤其是撰写裁判文书,事实认定清晰确凿,说理逻辑严谨,法律适用精准,在2009年全市基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他所撰写的3份判决书分别被评为第一、第二和第七名。

作为一名年轻法官,杨发彬同志也经常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但他时刻提醒自己:“做人要堂堂正正,做事要对得起良心,办案要对得起法律”,从没向利诱威胁屈服,时刻将法律放在第一位,做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事事秉公办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廉洁奉公,从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送礼”,工作至今,杨发彬同志从未受到过当事人的投诉,得了同事的尊敬和群众的赞扬。

王栋良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2)

王栋良,男,1962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王栋良同志在立案信访工作岗位上工作近二十年,工作中切实履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以身作则,带领仁和区法院立案庭的全体同志依法受理各类案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涉诉上访、申诉案件,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积极与法院内其他审判业务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主动承担疑难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近三年来,仁和区法院受理的4300余件各类案件中,他亲自或指导1500余件案件的受理工作。并多次带领全庭圆满完成省、市交办及本院自排的化解涉诉重信、重访案件的重任,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在处理一起因教师、学生统计早、晚自习引发的重大事件中,他采用心贴心,背靠背,实对实的调解办法,多次从情、理、法不同角度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使这起矛盾冲突较大的事件得以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他在立案庭这一人民法院的“窗口”岗位上,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司法为民”的宗旨。王栋良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曾先后多次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仁和区“优秀公务员”、2008年被省高院评为“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李宗敏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3)

李宗敏,女,1974年出生,彝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二级法官。 

李宗敏同志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上,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方面具有独到的方式方法。其审结的案件质量高、速度快,效果好。2007年、2008年两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166件,结案率达100%。李宗敏同志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亲朋等参与到案件调解工作中,做到内外互动,化解矛盾,力促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担任刑庭庭长后,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主动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5件,结案率100%。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她将民事调解方法带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对民事赔偿部分,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努力让被告人及亲属积极退还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劝说被害人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经给双方协调沟通,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理每一件刑事一审案件。通过努力,2009年李宗敏同志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60%。她勤恳好学,为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长期坚持自学,从2005年开始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并于2008年12月取得四川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位,在这期间,她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54件,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因工作实绩突出,2005年她被攀枝花市政府表彰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007年6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省法院系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2004年至2007年连续四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赵谦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4)

赵谦,女,1973年出生,汉族,民盟盟员,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赵谦同志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勤于学习,善于钻研,勇于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着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自2008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她本着对审判事业的执着追求、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全身心投入审判工作,兢兢业业,勤恳工作,共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12件,结案率达95%以上,办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7件,结案率达100%。

在办案中,她始终坚持“调解为先”的办案理念,并在办案过程中成功探索出一条“防激化、促和谐、保稳定”的民事调解新路子,采取到庭调解、就地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和村委会干部及亲朋好友参与调解等方法,以真诚换取当事人的诚意,以公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力促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最大化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其办理的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赵谦同志用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用扎实的工作业绩诠释着“公正与高效”的司法主题,其所办案件无一件引起矛盾激化,无一件被认定为错案,真正做到事实清、证据明、裁判公、人心服,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赞誉及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龙天军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5)

龙天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四级高级法官。

龙天军同志在法院工作十余年,工作中从我做起,以爱民之心、为民之举努力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在六年的执行工作中,始终把亲民、爱民、为民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创新执行方法,讲究执行策略,以“大调解”为依托,开展执行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增添和谐氛围,执行效率大提升,六年来,他带领全局干警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700余件。2009年执结287件,执结率达88.58%米,执行到位率达到70.73%,执结标的额为1019.95万元,创下了米易法院执行工作历史新高。

实际工作中他心系百姓,关心弱势群体,特别注重对涉及民工工资、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程欠款、债权债务等有关民生案件的执行,最大限度提高民生维权执行案件执结率。对老、弱、病、残的当事人更是关爱备至。如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年近70,身边无儿无女,生活极为困难,因行走不便,请人背着自己到法院申请执行。为尽快实现老人的合法权益,龙天军同志带领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不厌其烦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直至被执行人同意定计划偿还赔偿,每次收到分期支付的执行款后,他又不辞辛劳地执行款亲自将送到老人的家中。龙天军同志用朴实的话语、真情的行动,将法治的温暖送给每一位诉讼群众,获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信任。2000年他被授予攀枝花市法院系统“十佳法官”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

张锐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6)

张锐,女, 1971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莲华人民法庭庭长,二级法官。

张锐同志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工作中始终把司法为民、化解矛盾、促进稳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践行“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宗旨。2000年至今,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件。

在案件审理中,她总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变换视角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面对赡养纠纷,她将法庭“搬”到老人的家中,对老人嘘寒问暖,倾听老人的烦心事,打开老人的心结,对子女进行教育劝说,引导子女回顾父母的艰辛,体会父母的孤独,从而消除父母子女间的误解,让一度冷清的家庭又充满欢声笑语。面对农民工纠纷,她与他们平等交流真诚相待,为他们讲法释疑,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俨然是他们的知心大姐。正是这种角色的互换,能让她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也更坚定了她追寻公正,司法为民的决心,同时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她常说:回顾这些年的审判工作,让她记忆犹新的是当事人投来的充满期盼的眼神,这些眼神深深触动她的心灵,时刻提醒她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有的公正和良知,正因如此,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她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切实履行部门领导的职责,工作上敢抓敢管,生活上对新同志耐心教授,对老同志互敬互助,在她的感召下全庭干警团结奋进,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她在日复一日的平淡工作中,始终如一的努力付出,不受外界诱惑而改变一心为民的初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2000年荣获全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的荣誉称号,2001年荣获攀枝花市总工会表彰的“职业道德十佳标兵”,并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

赵志勇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7)

赵志勇,男,1975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小街人民法庭庭长,二级法官。

赵志勇同志是一名在基层法庭十余年的年轻法官,他凭着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对法律事业的热爱,秉公执法,勤恳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的庄严承诺。自1995年参加法院工作至今,一直在基层法庭工作,始终无怨无悔地履行审判职责,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尽心尽力化解辖区内的各种农村矛盾。在审判工作中注重讲究案件审理的调解艺术和策略,因案制宜,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认知程度、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对当事人动之以情、释之以法、晓以利害,用“热心、耐心、诚心”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为构建和谐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2004年至2009年共审理民商事案件300余件,其中调解、撤诉245件,调撤率达81.6%,所有案件无一起改判、发回重审、引发上访和缠诉案件,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辖区干群的一致好评。

因工作实际突出,他所在的小街法庭2005年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光荣称号,2005年荣获全省法院系统先进人民法庭称号,2007年荣获米易县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他在2007年荣获攀枝花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2009年被评为攀枝花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李阳勇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8)

李阳勇,男,1972年出生,彝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李阳勇同志1991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8年里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其中,调解结案达85%以上。在实际工作中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注重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诉讼调解的新路子。近年来,李阳勇同志以丰富的调解经验为基础,创造性地归纳出“圆桌”式及“三段、四字、五信”调解法。“圆桌式”调解法即把当事人约来围坐一桌,面对面进行调解。各方的诉求可以直接表达,有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如果一次调解不成功,并不急着下结论,而是仔细推敲,看有无再次调解的可能,直到穷尽各种手段,调解成功为止。“三段”调解法指庭前、庭审和庭后各个阶段。该调解方式重在把握调解时机。当事人的情绪和态度往往随着庭审进程改变,对调解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样。庭前坚决拒绝调解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或庭审后有时会转变态度。把握调解时机及时介入,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四字”调解法指“情”、“感”、“摆”、“理”四字。对于农村地区常见的婚姻家庭案件和赡养案件,该同志用“情”、“感”二字贯穿调解始终,使当事人能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达成和解。对于人身损害及经济纠纷案件,则突出“摆”、“理”二字,让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在摆和讲的过程中明白是非曲直,从而握手言和。“五信”调解法即请当事人信任的领导、朋友、亲属、代理人及陪审员协助法庭调解。2009年在李阳勇同志审结的115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106件,调解率达到92%。因为工作成绩突出,李阳勇同志2004年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授予“省办案能手”荣誉称号,2006、2007年被攀枝花市中院评为“调解先进个人”。

明瑶同志事迹简介(编号:19)

明瑶,女,1965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明瑶同志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二十年,审理和参与审理各类刑事一审案件1500余件,判决罪犯2000余人,无一错案发生。在审判工作中她本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注重证据审查,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的工作理念,认真审理好每一件刑事一审案件。在审理盐边县检察院起诉安某某盗窃罪一案中,被起诉人安某某否认盗窃他人存折到信用社支取的事实,安的母亲也多次找到明法官说她儿子是被冤枉的,明瑶同志在阅卷及审查该案卷材料时,发现一些证据相互矛盾,疑点重重,为了弄清案件事实真相,她多次亲自到安某某及失主的家里及信用社核实相关证据,最后核实证实失主家被盗当晚安某某并未在作案现场,也没有证据证实存折即是安某某去信用社支取。该案撤回,安某某被释放。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认真贯彻国家的刑事审判政策,用心感化每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数年来,明瑶同志审理调解好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不计其数,每年调解结案率都在90%以上。同时,明瑶同志审理案件效率高。她所审理的案件从未出现一件超审限的案件。其工作也得到各级领导的表扬和肯定,她多次被授予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严打”先进个人、禁毒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于长时间的伏案工作,明瑶同志患上了颈椎、腰椎等严重疾病,但她从不跟他人提起,还是一如既往的坚持在工作岗位上。时间能改变一个人的容貌,却改变不了明瑶同志对法院工作的热爱和对审判事业的执著追求。

严天洪同志事迹简介(编号:20)

严天洪,男,1966年出生,汉族,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红格人民法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严天洪同志勤于学习,擅于钻研,案件审理中能把握案件切入点,积极主动地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为积极,化对抗为配合,营造诚信、和谐的执行氛围。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注重积累好的方法和经验,与庭内的其他同志共同探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提高执行案件工作效率,其承办的执行案件结案率均在80%以上。工作中,严天洪同志通过学习总结,摸索出一套“三熟一析”的调解办法,从而提高案件调解率。2007年其所审结的44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39件,调解结案率达到88.6%;2008年个人审结的48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43件,调解率为89.5%;2009年其所审结的51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44件,调解率为86.3%,所审案件无一上诉或被认定为错案。严天洪同志人品好,生活中乐于助人,2000年,他在办案过程中偶然得知,盐边县新民中学有四名学生因为家庭困难,即将失学的具体情况,于是毅然担负起资助四名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责任,其个人资助一名学生长达六年之久,与此同时,他还发动亲朋好友一起资助了另三名学生,如今被其及亲朋好友资助的学生均已顺利考上大学。

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严天洪同志被盐边县人民法院评为2007年度先进个人;2008年被盐边县人民法院评选为调解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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