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李媛洁)一名女子劳某经营一家发廊,因嫌挣钱太慢,于是她放大胆子让几名女子入发廊卖淫,每次从中收取5元床位费。公安民警在一次检查中抓捕了卖淫人员后,劳某被抓捕归案。近日,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劳某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6月至8月间,劳某租钦州市中山路一铺面开设发廊,期间,容留李某某、韦某某及其他越南籍妇女在发廊内卖淫,每一次从中收取5元的床位费。公安机关在对该发廊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卖淫嫖娼的越南女子和路某抓获。另查明,劳某被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
近日,钦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劳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构成容留卖淫罪。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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