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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的犯罪者,有法律的严惩,但如果侵害者是机器人呢?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认为,一旦有侵害发生,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制造者、机器人本身都应承担责任,但这些法律责任应进行严格的区分。
邵志清表示,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开始从技术领域、民事领域向刑事领域转变。
比如,2015年7月英国《金融时报》曾报道了德国大众公司的机器人“杀人事件”,一名工作人员被正在安装的机器人突然抓起重重摔向金属板而不治身亡。
他表示,传统刑法领域只有自然人才是刑法规制的主体,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下,很多机器成为了主体。另外,机器的主观意愿的认定也带来了困难。对于这类问题,现有的法律难以规范。
他表示,社会对人工智能的认识也还处于初步阶段,目前进行综合立法的条件还不具备,但为了防范重大风险,需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进行立法。
他进一步建议,人工智能应用的管理应该重点围绕伦理道德、资源获取、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立法。
伦理道德上,他特别提出,应在基因工程、生命科学、情感意识等方面用法律为智能社会划出伦理道德的边界,让人工智能服务造福而不是困扰危害人类社会。
他建议,需明确具有自主学习、思考、行动能力的机器人成为适格主体的应用场景和应用前提等。
同时,明确认定机器人意图的原则,特别是要解决机器人基于人工智能进行独立判断和决定所实施侵害的主观方面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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