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荣
近两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社会各方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方面的漏洞。民进中央敏锐地关注到了校园欺凌现象,并建议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园欺凌处理办法,明晰学校和教师的反欺凌责任,给予学校适当“惩戒权”。
如今,校园欺凌事件,成为许多学校共同的“尴尬”。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大多数学校既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防治体系,也没有建立针对欺凌治理的激励与处罚机制,更缺少欺凌问题处理模式与流程的明确规定,学校欺凌治理实际上处于“随机应变”的状态。这种状态既无法从最大程度上抑制校园欺凌行为,也无法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从这个角度看,让“惩戒权”回归学校,对于抑制校园欺凌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据媒体报道,对于“惩戒权”回归学校的建议,大部分教师都是赞成的。但当被问及“学生违规时,您会实施惩戒吗”,仅有很少的一部分教师选择了“会”。教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就是因为害怕实施惩戒会遭遇极大的麻烦,可能会受到家长和学校的责难,有时候可能会砸掉自己的饭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不想惩戒学生。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如果没有明文的操作流程,“惩戒权”即便回归学校,也会变成“水中花”。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英国等国的教师,都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惩戒室”,由专人负责对不守规矩的学生实施惩戒。这显然是法律赋予的“惩戒权”。再如美国的一些学校,规定学生一个学期累积三次旷课,家长可被判罚25万美元或徒刑六个月;以侮辱性语言在网络或者现实中辱骂他人超过三次者,可被罚停学处分或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等。这样的制度让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章可循,不“畏首畏尾”,也不会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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