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近日,14名登山者在穿越四川四姑娘山地区时突然失踪,12天后自行平安出山。在这期间,四姑娘山管理局以及四川省登山协会等部门花费大批人力、物力组织搜寻。事后,管理局要求驴友支付2.6万元的核心搜救费用,最后由当地政府买单。据媒体披露,这些驴友存在未如实申报登山路线、擅自变更行程等违规行为。
笔者猜测,当地政府之所以最终放弃了向驴友收费的要求,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国内对于登山、穿越等高危户外活动的法律规范过于简单,无论是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还是四川省政府颁布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违规登山活动的实施者要承担相应的施救费用,政府最多有权依法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此外,法理上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四姑娘山管理局与被救者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以有权要求后者承担相应费用。因为,无因管理是指救助人在没有法定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实施救助或帮助,并因此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合理报酬。而即使是违规从事户外运动的人,在其处于危险境地时,承担公共职能的政府也有义务施加援手,这是毋庸置疑的。
有些网友主张不救违规者,这只是激愤之辞,于法无据。况且,从常理和情感上讲,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要求被救者承担施救费用总有些“师出无名”。由此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要么只能自掏腰包,要么就要冒违法和被骂的风险。但是,就本次事件而言,据四姑娘山管理局披露,当地小金县、理县、汶川县三个县共出动了近千人参与救援,即使按每人100元计算(管理局事先与村民讲好了报酬),实际的搜救费用也高达10万元。我们无法核实这一数字,但应该相信,高危户外运动所引发的救援成本肯定比较高。政府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要求全体纳税人来为少数驴友的违规行为买这个“大单”,确实也于理不符。况且,对于某些地方政府而言,违规户外活动所引发的救援工作已经使他们愈发不堪其扰,难以承受。
作为遇险的驴友,他们当然有享受相关救援的公民权利,但另一方面,作为公共救援体系“资助者”的其他纳税人,也可以表达对无谓浪费公共资源的不满。为了使公共资源不被滥用,而是更多地用到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这时就需要规则来框定权利和责任的界限。假如遇险是因为无视规矩或法律,那么遇险者在获得公共救援的同时,当然也该为自己的“不守规矩”而付出代价。否则的话,拼命报假警导致警力资源不够用的人,也就不用为恶作剧承担责任了。或许,由政府、被救者、保险公司三方来适当分担相关费用,可能是解决当前困境的一个办法,关键是法律上要有明确的规定。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具有深厚的足球文化底蕴的英国,足球比赛也是一种高危活动,因为它可能会引发球迷骚乱,威胁公共安全。英国的一个惯例是:由于足球俱乐部的过失而导致公共危险升级迫使警方加派警力的,由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往往会要求俱乐部承担。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救援等公共资源都是稀缺的,它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平惠及每一个公民,我们每一个人也只能在合理的范围内享受它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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