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王洪智实习生彭天琪
明知购房者征信不良、无法贷款,开发商工作人员竟给其推荐“征信修复”人员;成立征信公司,谎称可以教授他人合理合法的征信修复技术……随着社会各界对信用记录的关注度与日俱增,一些不法分子以征信修复为名,假借培训、加盟等方式实施诈骗,或者通过诱导、代理、组织消费者反复投诉举报金融机构,借此从中牟利,甚至涉嫌实施伪造公文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征信修复”黑色产业链。为了维护群众权益,打击各类以征信修复名义招摇撞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各地积极开展相应行动,整治“征信修复”乱象。
征信不良无法贷款
被推荐“征信修复”
2019年9月初,沈先生看中一套房子,而他存在征信不良的问题,但是因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推荐征信修复公司来恢复征信,便对贷款购房有了一线希望,准备试一试。
2019年9月11日,沈先生与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当日交定金20000元。2019年9月16日,沈先生、置业公司签署认购/签约审核单,交购房款357377元。然而因为征信并未修复成功,沈先生无法履行认购书、办理按揭贷款进而买房,便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与沈先生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涉案房屋认购书约定的内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涉案房屋建立了预约合同关系,并未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沈先生、置业公司在认购书中约定,沈先生以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同时又约定:“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已熟知银行的按揭贷款条件和要求,买受人承诺能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和要求,若由于买受人原因按揭不能,买受人有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前采取其他方式付清全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所交房屋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签订涉案认购书时,置业公司对沈先生存在征信不良的事实是明知的,对沈先生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风险也是明知的,沈先生亦未承诺能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和要求。在此情况下,置业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对按揭贷款有较多了解的企业,依然与当时征信不良的沈先生签订认购书,无证据显示置业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当时就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购房人沈先生相关责任的条款对沈先生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沈先生最终因不能按揭贷款而无法继续履行认购书,双方对该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及解除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相当,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相互折抵,双方签订的涉案认购书应予以解除。
法院判决:解除沈先生与置业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认购书;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先生的购房款377377元。
付钱修复未能成功
按约全额退款遭拒
2020年9月23日,雷先生出于购买房屋的需求,与某征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雷先生支付给征信公司2.2万元,征信公司修复雷先生的15条征信记录,截至2020年11月15日,修复不成功全额退款。
结果,雷先生的征信并未修复成功,雷先生要求征信公司退款遭拒绝,因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中,征信公司表示在处理雷先生某银行逾期时,得知雷先生曾经向银行提交病历进行处理,因为害怕雷先生亦向其他贷款机构提交过资料,导致其提交的资料与以前的不一样构成诈骗,故其余未处理。征信公司认为,雷先生未告知曾提交病历处理征信,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和欺诈,坚持不予退款。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最终征信并未修复成功,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征信公司应当全额退回收取雷先生的2.2万元款项。征信公司上诉主张,因其已为雷先生修复两条逾期记录,要求按条计费,但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修复不成功全额退款,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征信公司称未能修复成功,系雷先生提供虚假信息所致,但征信公司证据不足,因此法院无法采信。
法院判决:征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雷先生2.2万元。
先后支付35000元
征信未修复被拉黑
2020年5月,昂先生因需要恢复个人征信,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张某,张某承诺可以为他修复征信。
2020年5月21日,昂先生根据张某的要求,将10500元转入张某手机支付宝账户,作为修复征信的首付款。后来,张某未能修复昂先生的征信,便提出退款。昂先生未接受退款,要求张某继续修复征信。
张某称征信再次修复需付款5000元,昂先生将钱转入张某的手机支付宝账户。
2020年8月6日,张某称已成功修复征信,要求昂先生转入19500元修复征信费用,昂先生先向张某转款15000元,提出剩余款4500元在打出征信报告、确认征信修复成功后再支付。张某谎称19500元必须全付清后系统才会更新征信报告,昂先生再次将4500元转入张某支付宝账户。
之后,张某将昂先生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所得钱款35000元被其挥霍。
案发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张某亲属积极退赔昂先生损失,取得昂先生的谅解。
法院判决: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人拉客有人授课
培训班实则是骗钱
2019年6月,赵某与他人成立某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谎称可以教授他人正规的、合理合法的修复征信的技术,向他人收取报名培训费。
2019年11月8日,该征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宣布公司解散后将公司印章及营业证留给赵某,由其处理公司后续事宜。
李某于2019年12月1日加入该公司,负责拉客户收费,赵某负责授课培训,并约定每天收取2000元报酬。赵某、李某于2019年12月13日,骗取王女士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李某退还王女士9200元,赃款800元退至公安机关。赵某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根据赵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800元,依法予以发还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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