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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是公器不是有“钱景”的生意

来源:济南日报 2021-12-23 11:45   https://www.yybnet.net/

□何勇海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公安部最新下发通知,其中提到,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12月22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正当其时。长期以来,让当事人承担或分摊监控设备的费用,实行逐利式执法,为了处罚而处罚,给一些监控设备下达创收任务,甚至直接外包监控设备给市场主体,成为一些地方的习惯性做法。

比如,近年来,不少地方倡导重型货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这是以科技手段加强重型货车运行的事中事后管理,及时消除运行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发生。该设备本来应该是免费安装,或由保险公司承担安装费用、设备运维和流量费用,有的地方却向车主收取两三千元的安装费、几百元不等的服务费、一两百元的使用培训费,不装过不了年审。此举被指乱摊派,既违背了政策的引导原则,也给司机增加了负担。

又如,有些部门不想出钱建设维护道路监控设备,或许也因资金不足,或许还有主动寻租之故,便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再允许企业从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的罚款中分成。在合作分成模式下,电子眼的设置自然越多越好。虽然曾作为“创新”案例的电子眼外包,后来被不少地方纠正,但暗中外包的情况仍然存在,此前安装的大量电子眼仍在运行。

这些都足以说明,必须严防监控设备滥设滥用,严防其沦为“罚款工具”。建设维护道路监控设备是为规范驾驶行为,预防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这是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岂能向车主转嫁成本甚至外包给企业?设置监控设备要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开说明,长期接受社会监督投诉。对同区域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改善设计不合理、施划不清楚的标识,杜绝以罚代管。

总之,监控设备是象征公权力的公器,而非一门“钱景”广阔的生意。这就决定了,交通标志标线和监控设备不能一设了之,从此就可高枕无忧、风雨不动地抓拍违章。如果让广大车主心生质疑和怨言,显然不利于交通治理,也有损相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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