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8日,王某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北京市西城区某处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原是金某从某公司承租的公房,一直由金某及其儿子李某一家三口居住。2008年金某去世后,该房屋几经转让,最终于2019年由王某取得所有权,始终由李某一家居住。
王某为居住使用该房屋将李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其与李某一家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房屋腾空交还,按照市场价格向其支付房屋租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律师说法】
金某去世前,李某一家三口与金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们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房屋。
(新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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