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广东汕头女子许某长期遭遇家暴,起诉离婚但法院未能判离。第二次进行离婚诉讼期间,许某再次遭遇家暴,在遭丈夫掐脖的情况下用剪刀将其刺死。
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判决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近日,这一案件判决引发争议,多位律师学者表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许某使用剪刀时不法侵害“掐脖”正在发生,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回顾
女子起诉离婚遭驳回
丈夫家暴行为并未停止
许某今年45岁,是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因忍受不了丈夫郑某长期家暴,在2019年5月8日向辖区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同年7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许某与郑某分房睡觉。
但郑某的家暴行为并没有停止,2020年6月15日,郑某再次对许某实施家暴并掐住她的脖子,许某持一把剪刀将其刺死。
2020年6月16日,许某被刑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月30日被逮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9月23日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潮南区人民法院在2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近日,潮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认定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判决
夫掐脖直到被刺后才停手
妻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15日23时许,郑某酒后闯入许某卧室,用手掐住正在睡觉的许某颈部,许某起身反抗遭到郑某殴打后逃出卧室,许某的父亲听见吵闹声赶到现场劝架时被郑某持铝盆打伤。
许某叫郑某不要影响孩子休息后返回卧室,郑某持铝盆再次闯入卧室砸打许某头部,许某先后拿保温瓶、剪刀对抗,双方在推搡过程中一起摔倒在地上,郑某倒地后再次用手掐住许某颈部,许某遂持剪刀捅刺郑某胸部等处至其松开手才停止。
随后,许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许某带回审查。归案后,许某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经鉴定,郑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其死因符合多处锐器刺创致右肺多处破裂、血气胸形成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某的面部、颈部、双上肢及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庭审中,许某的辩护人、律师提出,郑某对该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许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在他人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持械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致1人死亡,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属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被害人郑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许某予以减轻处罚。
网友:法律应对家暴零容忍
善良的阿飞:如果家暴准予离婚,就不会有后面的事。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法律应该对家暴零容忍。
陈小皮334:所以现在的民法,离婚应该看情况,有暴力行为的应该立刻判离,不需要冷静期!
全初兰:有暴力行为,第一次就应该批准离婚。
华生:个人同意律师正当防卫观点。首先掐脖子已威胁生命,再次女子当时无法精准预估自身生命安全。家暴不仅仅是家务事,需要相关部门的特别重视。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学者:不能“唯结果论”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家暴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一般情形的防卫又是否存在区别?对于此案,多位律师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在本案中,抛开特殊防卫的内容,仅就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来区分,郑某一贯对许某实施家暴行为,而且案发当日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之特点,许某父亲来帮助,也被郑某攻击制止。在此情况下,许某作为女性,在对抗郑某上存在严重力量差别,对此应当立足防卫人角度分析,而且许某被迫采取生活所用的保温瓶、剪刀予以反击,明显没有精心准备,反映出许某当时的情绪紧张之情形,在此综合因素下,其在郑某再次手掐颈部关键部位的情况下持剪刀捅刺郑某胸部,造成其死亡,没有明确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外,一般家暴情形下与一般情形并无实质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进行过专门规定,可以说在家暴情形下更应从保护妇女角度予以适用。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认为,此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丈夫扼压妻子颈部,直到妻子被迫持剪刀捅刺其胸部等处方才松手。众所周知,人的颈部属于脆弱要害部位,很容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加上丈夫处于醉酒状态,妻子生命权正遭到严重侵害,事后站在过于冷静客观的角度要求妻子的防卫限度,不仅悖于人情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之本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受虐妇女杀夫案”,学界有专门研究在此情形下的刑事规则,并不是说只要是这种情形就构成正当防卫,主要还要看案件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防卫过当有两个标准,“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虽然有被害人死亡这一“重大损害”,但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认定相关事实不能“唯结果论”。
>>为何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
律所:案发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
法院:了解情况后再回复
为许某提供辩护的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许某长期遭遇家暴,在第一次因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她又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起诉,此案正发生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案件尚未开庭。“在我们这边,如果要离婚,是要两次起诉的。第二次才可以被支持,第一次一般是不会被支持的,无论你是不是(遭遇)家暴。”该工作人员称。
记者向工作人员提出采访给许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律师,但暂未获得回复。
针对许某此前因遭家暴起诉离婚未获准的情况,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马律师表示,判决离婚有着法定标准,比如存在长期与他人同居、重婚、长期家暴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马律师称,能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长期遭遇家暴,以及证据比较充分的话,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有的时候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法院认定夫妻间没有达到感情破裂。充分的证据一般包括报警记录,出警记录,求助妇联、社区居委会等机构记录,有过三次以上明确记录的,算得上“证据充分”。
12月9日,记者同时致电审理该案的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咨询相关情况,一名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据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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