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减刑、假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刑罚执行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8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今日《新安晚报》A11版)
最近几年,“纸面服刑”事件频频被曝光,最典型的案例是孙小果案、郭文思案和巴图孟和案,特别是内蒙古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被判刑15年却一天牢都没坐,“纸面服刑”一词由此而生。毫无疑问,“纸面服刑”是对司法公正与公信的极大损害,前端的刑事侦查、刑事审判从严从重的诸多努力,因为后端执行的“后门洞开”瞬间被付诸东流,精心构筑的公平正义大堤转眼间一溃千里。
“纸面服刑”是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极端案例,但也是乱象的缩影,去年曾有报告指出,过去5年,检察机关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达52068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问题的普遍性。
众所周知,办理减刑假释的依据,主要是《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部门规章已颁行20多年,受当时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这种情况,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接受社会监督的力度。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明确对拒不认罪悔罪或不履行财产刑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罪犯,法院将不予假释且一般不予减刑。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乱象丛生,监督疲软乏力只是一方面,虽然近些年检察机关通过监督也纠正了大量的违规个案,却又屡纠不止,也正说明了止于事后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按起葫芦浮起瓢,事倍而功半。事实上导致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多发频发,归根结底是减刑假释的狱政司法决定权,缺乏必要的过程制约和公开透明,沦为少数人的权力和暗箱操作的工具,也成为司法腐败的重要风险点。
因此,规范假释减刑更关键的还是要回归到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轨道,强化制度的设计,扎密制度的牢笼。首先,从严界定假释减刑适用的范围与条件,明确列出不适用的清单,保证只限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以防范开口过大,假释减刑被乱用滥用。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的审理审查程序、规则与机制,可建立狱政司法、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合审查机制,对复杂的审查实行听证,强化相互的制约作用,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第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实现假释、减刑的信息公开,推进假释、减刑的公开审理,实行减刑假释案件审批执行前的公示制度,特别是涉案获刑所在地应当保证公开,充分满足社会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铲除暗箱操作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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