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江苏海门,倪先生表示,因为对方抢甘蔗的做法太过分,内心并不想原谅他们
■ 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外包市容管理公司人员抢两名老人甘蔗一事持续发酵。12月8日中午,海门区发布处理意见,包括三星镇镇长袁某某在内的6名责任人受到处分。
■ 12月8日,抢甘蔗视频中戴灰色帽子的老人倪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之前从没见过他们,来了啥也没说,直接拿走。太野蛮了,不原谅他们的行为。”
倪先生介绍,自己今年68岁,三星镇本地人。甘蔗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一年种植数量在3000根左右,一根买8块钱上下。12月6日中午,他推着装有甘蔗的电动车经过三星镇美罗大道和现代大道附近时,被“黑衣人”抢走了车上的近50根甘蔗。
“菜市场里卖不掉,有时就到街上去卖。12月6日,我带了80多根甘蔗出门。中午前卖了30根左右。在被抢那段路,我没卖甘蔗,就是推车路过。从来没见过他们,他们过来时也没说这里不能卖,话都没说,拿上就走了。太欺负人。”倪先生说。
12月7日下午5点左右,三星镇政府等部门到倪先生家登门道歉。“他们说,他们做法不对,然后把扣留的甘蔗还给我了。”倪先生称,虽然他们道歉了,但自己内心不想原谅,太恶劣了。据了解,事情发生后,当地居民自发组织了“爱心甘蔗群”,帮助老人销售甘蔗。仅12月8日上午,就帮倪先生家卖出了300根甘蔗。
12月8日,海门区发布官方消息称:解除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劳动关系。给予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蔡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三星二中队队长祝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副大队长沈某某(主持工作)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三星镇分管副镇长支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三星镇镇长袁某某诫勉,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据上游新闻
新闻分析
“委托执法”到底合不合法?
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行政执法权是否允许外包或变相外包话题的讨论。12月7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王树良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
《行政处罚法》为委托执法
留了一个“口子”
王树良表示,视频反映的“抢甘蔗”事件,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如果卖甘蔗的商贩在道路中央卖甘蔗,影响了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行将障碍物移除。”王树良说,鉴于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威慑特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资格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李曙明提到,“外包”是通俗说法,规范称谓是委托执法。在我国,不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不过,《行政处罚法》为委托执法留了一个“口子”。
李曙明解释,《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21条对受委托的组织条件做了严格限定,包括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城管外包模式
争议一直没有间断
“鉴于城市管理服务工作量大、行政人员不足的现状,将部分服务外包有利于节省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但并非所有的城市管理服务类型都能外包。”王树良说,特别是涉及到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一般不能外包。城市管理服务外包时,应当确认该项服务外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李曙明注意到,早在2007年,城管外包模式在深圳起步,将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由民间企业承担,被视为城市管理多元化、市场化的有益探索。之后,这种模式被不少城市借鉴推广。但围绕它的争议也一直没有间断,特别是一些恶性事件中涉事主体的外包背景,更为这种模式招来不少“骂名”。
李曙明介绍,从现实看,这种模式面临一些问题。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受委托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执法跑偏。特别要指出的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意味着公职不保,违法的成本较大;而外包公司的“执法者”多是临时工,没“身份”,收入低,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失去”,也就更加肆无忌惮。和执法机关执法相比,外包公司执法出现偏差侵害公民权益的概率要大得多。
“所以,尽管有些法律为委托执法开了‘口子’,但应尽可能地减少外包;如果因人员不足等问题不得不外包,要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同时,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不可‘一包了事’。”李曙明说。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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