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厦门市一起酒后租赁并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伤者陈某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38.9万元由车辆所有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经营者某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车辆驾驶人肖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16日,肖某酒后租赁共享汽车驾驶上路,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陈某受伤。交警认定:肖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事故中未存在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辆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合理损失50万余元,保险不能或不足赔偿部分由车辆驾驶人肖某、车辆所有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经营者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共享汽车登记所有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滴滴出行APP中“小桔租车网约车商城”的平台经营者,该科技有限公司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平台合作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汽车服务公司和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问题。从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案涉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实际上是以科技公司授权使用租车平台,借助其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并向其支付信息服务费的形式从事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二者对肇事车辆经营均取得相应的利益。二者在租赁案涉车辆时未对用户取车时的准驾状态进行审核,放任了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属法律禁止性规定,肖某应对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以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并对相关条款进行明显提示,故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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