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发出预警的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如何正确评价丁某的预警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丁某的行为依法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丁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时,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并发出预警,虽然避免了赵某损失扩大,但此节事实原公诉机关并未指控。丁某参与诈骗刘某的行为已经既遂,犯罪结果已经发生,144950.78元系刘某案发后追回,依法不属于犯罪中止。
丁某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提醒被害人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自行脱离诈骗团伙,其并未自动投案,也未主动、自愿地将自已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因此亦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系立功。本案系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通过侦查抓获杨某等人,从而破获此案,因此不能认定为丁某具有立功表现。杨某等人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退还刘某144950.78元,不应当作为丁某主动退赃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经过开庭审理;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了解丁某的预警行为在破获诈骗团伙中起到的作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对丁某预警行为的法律评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风监督员参加本案的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代表对丁某预警行为的评价,合议庭多次评议、法官会议多次讨论,最终认为:上诉人丁某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并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并追回被骗款项,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虽然预警行为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但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结合其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刘某的损失,取得赵某、刘某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应对丁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审宣判后,丁某被当庭释放。
据该案法官助理陈旭霞介绍,一方面,法律是刚性的,丁某的犯罪金额达23万余元,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但法官作为适用法律的主体,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完成刚性法律的柔性适用。
另一方面,丁某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误入诈骗团伙,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迷途知返,自行脱离诈骗团伙,主动向被害人赵某、刘某坦承犯罪并提醒被害人报警,有效阻止赵某进一步被诱骗投资60余万元,帮助刘某及时挽回被骗款项14余万元,进而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电信诈骗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丁某的预警行为体现了其内心向善的一面,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据法治日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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