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丁某找工作误入电信诈骗团伙,在骗取两名被害人23万余元后,得知被害人要卖房以进一步向诈骗平台投入60余万元,良心发现,告知被害人:我们是骗子,赶紧报警!接着自己也离开了诈骗集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丁某觉得很委屈,自己帮被害人避免了更多的经济损失,有自首和立功表现。2021年11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女大学生误入电诈团伙
得知受害人要卖房主动告知
2019年8月初,刚大学毕业的丁某在找工作期间,经杨某介绍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养号工作。后期,杨某要求丁某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据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名被害人赵某被骗人民币87812.69元,刘某被骗人民币150120元。
2019年9月5日,丁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拟卖房以进一步向诈骗平台投资60余万元后,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赵某、刘某坦承自己是骗子,提醒他们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预警后丁某自行脱离犯罪团伙。9月5日,赵某、刘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杨某等人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于9月7日向刘某退还人民币144950.78元。10月31日,杨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丁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刘某剩余损失5170元,被害人赵某的损失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赔。丁某取得赵某、刘某的谅解。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被判三年九个月
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后,丁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自己提醒被害人报警后,也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述,明知他人报案,有意识地使自已处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应视为自首;自己行为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经济损失,挽回被害人被骗款项,是犯罪中止;自己向被害人预警,阻止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自己系从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刘某损失,已认罪认罚,系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健、王沂,受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丁某的辩护人,认为:丁某通知受害人赵某停止打款60余万元,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对原审判决认定丁某退赃数额有异议,退回刘某的144950.78元应认定为丁某退赃数额;丁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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