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马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送外卖途中,沿大学路由南向北行驶,恰逢秦女士沿大学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走至大学路48号门前,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行人秦女士身体发生接触,致车辆损坏,秦女士倒地受伤。
市南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秦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秦女士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主要诊断为尺骨远端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下尺桡关节损伤、额骨骨折。2019年4月,秦女士因伤感到身体再次不适,入住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左侧)、右侧尺骨骨折、右侧桡骨骨折。经治疗后于2019年5月出院,共住院19天。
后来经相关部门鉴定,秦女士经过开颅手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腕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020年3月12日16时15分,崔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在市北区台柳路怀远路路口处与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崔某为“饿了么”送餐员,因下午着急给客户送餐,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由台柳路西向南右拐弯,未观察怀远路由南向北直行车辆,突然从路口驶出,因躲闪不及,二轮电动摩托车碰撞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导致车辆受损。
崔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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