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快递员欧某在配送货物途中,驾驶的无牌照邮政快递三轮车与横穿马路的吴老太发生碰撞死亡。事后厦门海沧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各负同等责任。同时,欧某是邮政快递三轮车的所有人,但其并未取得驾驶证,也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另查明,欧某受雇于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接受某人力资源公司指派与某快递公司合作开展快递配送业务,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为欧某购买了保额3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
由于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且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吴老太的家属将欧某、人力资源公司、快递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欧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但其未依法投保,应当首先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欧某的雇主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还一并起诉了某快递公司及其营业部、承保雇主责任险的公司,因原告无法举证欧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审理的商业险种,故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欧某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厦门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安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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