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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购赃物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大江晚报 2021-09-15 00:49   https://www.yybnet.net/

张三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为了工作方便张三想买一个笔记本电脑,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张三就想在网上买个二手的。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张三找到了卖家李四。见面前,张三曾咨询过专业人士李四所卖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因此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800元成交。张三向李四索要发票,但李四说电脑买了二年多,发票要回去找一下,让张三先付1000元,余款等明日拿来发票再付。第二天,李四没来,张三也联系不到他。此后不久,民警找到了张三,说他买的电脑是赃物,要追缴。

该案中,对于张三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不知情购买赃物,且用合理的价格购得,不应构成犯罪,但赃物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李四索赔。

沈楚雄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构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本案中,张三对赃物并不知情,虽然最终张三只支付了1000元,但其交易价格应以1800元为准,故其购买价格合理,张三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据此可以明确,张三购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作为赃物理应追缴,但其损失可由李四予以赔偿。

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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