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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速递(五)

来源:玉林日报 2021-09-03 07:11   https://www.yybnet.net/

纳税人:父亲名下有一自建房于2010年办理了房产证,2020年父亲去世,女儿继承该自建房并对外转让,应如何确定购房时间是否满5年/满2年,从而适用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免征优惠?

林小朵答: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上述规定也包括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自建房。因此,女儿继承该自建房后对外转让该房产时,购房时间为2010年。

纳税人:在毕业大学生创业就业方面,现在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玉税官答:针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有以下优惠政策: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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