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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朋友圈变成“圈”

来源:达州新报 2021-08-29 21:05   https://www.yybnet.net/

先来看这样一则新闻:宁波市男子李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了大批“三无"减肥产品,其明知该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仍在朋友圈、微信群内,向不特定消费者推销。之后,李某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不久,检察机关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支付所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朋友圈里不仅仅有朋友,还有图谋不轨者。

相较于传统信息传播和交流方式,朋友圈的信息(广告)发布或者转发更易获得受众的关注和信赖,这本是好事。但是也有一些人看中了微信带来的流量红利,打起了利用社交工具行骗的主意。去年底,上海市消保委发布《App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报告(2020)》,对15个月内1600个应用程序的广告行为进行了分析,并以微信朋友圈的广告行为为例进行了说明。上海市消保委指出,微信朋友圈存在涉嫌虚假宣传、隐性广告等问题。同时,通过对600个应用程序的广告行为分析,发现58%的应用程序包含广告,69.7%的内容广告无法一键关闭。这种现象实际上在应用程序广告中非常普遍。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有评论指出,最根本的问题是监管乏力。虚假广告有的涉及导向问题、损害国家利益,有的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还有些广告内容违背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此外,部分厂商、网络广告公司委托明星、“网红"做“隐性广告",并根据粉丝数量提供可观的报酬,这不仅给虚假广告以可乘之机,也因取证困难而难以约束。

朋友圈不是不能发广告,但无论在哪里发布广告,广告终究是广告。既然是广告,就不能违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须规规矩矩地做广告。现在,对朋友圈虚假广告“亮剑",刚性执法可谓大快人心。要知道,微信朋友圈既不是“道德飞地",更不是“法外之地",一旦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就会面临道义谴责和法律追责。在这里想多说一句的是,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换句话说,用户只要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如果转发的是虚假广告或者转发行为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是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朋友圈,还是多一些有价值的分享,少一些功利性的诉求吧。

(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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