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前几天,“女网红遭CEO男友65页PPT控诉”事件,引发关注。据报道,浙江台州警方披露,涉事男子张某某因用技术手段恢复了女方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6日。
本来是“娱乐八卦板块”的轶事,没想到这么快就切换到了“法治频道”。从公共角度讲,比起“揭私”式互爆,此事被导入法治轨道和法律框架下,确实更有关注价值。
时下的舆论场,总有些人喜欢发起舆论战,这也给网民提供了大量可吃的“瓜”。
但其中的是非还得依据事实而论,相关行为更须恪守法律边界。
此事中,男方指控女方不端行为,如其爆料属实,也算是借道德力量实现对女方的惩戒。两人虽没有结婚,不受婚姻法“夫妻忠实义务”的约束,但哪怕作为恋人,特别是有大额财物往来的恋爱关系,“一边谈恋爱一边跟别人订婚”,也违背民事法律诚实信用这个“黄金规则”。
可即便对方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承担负面的道德批评,“揭私”式爆料也应恪守法律,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从报道看,张某某通过技术手段恢复项某某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发到朋友圈和其他人。这已涉及侵权:即使二人保持了男女朋友关系,项某某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依然享有《民法典》赋予的隐私权。
依照法律规定,张某某擅自将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散布到网络公共空间及其他人员,使不特定第三人知晓了项某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重申爆料也该守住法律边界,不是说当事人就是理亏的一方——涉及出轨、劈腿之类的问题,道德层面自有评判,而是说要以合法的方式捍卫自身权益。
说到底,“天大的瓜”大不出法律的规定。很多与公序良俗相悖之事,确实可以接受道德审视,但寻找实锤证据的方式应该是合法的。逾越法律的“揭私”式爆料,并不可取。
□徐明轩(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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