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拉萨4月16日电(记者 王沁鸥)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与西藏自治区体育局16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开展登山活动的公告,明确指出在西藏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进行登山活动,应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向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申请。
该公告表示,近年来,西藏辖区内因未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擅自违法违规登山引发的登山者受伤、遇难、失踪等事故时有发生,令人惋惜,造成恶劣影响。
为防范登山安全事故,确保依法、科学、安全、环保、文明登山,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公告提出七项事宜,明确在西藏开展登山活动时,必须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人员、线路、行动计划等。严禁登山组织方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登山活动。登山者应当在专业登山组织方的组织下,在专业高山向导和协作人员的服务保障下,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开展登山活动。
公告明确,登山组织方和登山者还应同时遵守《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珠穆朗玛峰登山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保护山峰生态环境。凡登山组织方和登山者违法违规登山,自治区体育局将予以通报和行政处罚。
公告指出,登山是一项专业性极强、风险性极大的体育运动。违法违规登山者普遍缺乏登山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若无专业高山向导和协作人员的保障,加之对山峰情况不熟悉,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并危及施救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个人和国家财产损失,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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