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离婚抢夺、藏匿孩子本质上的暴力属性,建议将之评价为家暴,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纳入到确定抚养权归属的综合考量因素当中。亦即,谁抢夺,谁藏匿,即对谁取得抚养权不利。
在一次争执过后,男方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却在开庭后悄悄带走孩子。无论女方如何哀求、寻找,始终无法获知孩子下落。已57天没见到孩子的北京朝阳区邵女士日前称:与她一样情况的妈妈,在相关微信群里有200多位。她们有的在离婚期间被恶意抢夺、藏匿孩子;有的取得了探视权,却探视不到孩子……
离婚只是解除婚姻关系,但变更不了亲子关系。子女也有享受完整父爱、母爱的权利,任何一方的爱,都不可或缺。媒体报道的这类离婚抢夺、藏匿孩子等行为,无疑是对基本的人伦底线的践踏,不仅是对一方之于孩子所享的亲权的悍然侵犯,也是对孩子所应享有的父爱或母爱的强行剥夺。
事实上,随着离婚案件中此类纠葛的增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已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众所周知,在离婚案件中,对取得抚养权的不利因素有:出轨、家暴、虐待遗弃、存在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鉴于离婚抢夺、藏匿孩子本质上的暴力属性,建议将之评价为家暴,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纳入到确定抚养权归属的综合考量因素当中。亦即,谁抢夺,谁藏匿,即对谁取得抚养权不利。或许这会对离婚抢夺、藏匿孩子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对于已经取得抚养权,却不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也应积极介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如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经被侵权人申请,法院可考虑变更抚养权归属。
目前,对于离婚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明确,导致被侵权一方往往维权困难。期待后续随着《家庭教育法》的出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推出,能对离婚抢夺、藏匿孩子的暴力行径,画出一道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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