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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的重要变化

来源:榆林日报 2021-03-17 08:23   https://www.yybnet.net/

◆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1.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

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未完待续)

(据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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